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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放宽专利文件的电子签名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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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08 15:16

对于美国专利文件的签署,原本37 CFR 1.4(d) 仅有手写签名、S签名 (S-signature) 及前述签名的图形表示 (graphic representation) 相关规定,且电子签名须通过美国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除此之外,不允许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名。

但近年来,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名亦逐渐普及,例如第三方软件或有电子签章功能的软件平台,且已更加安全可靠。为使文件的签署更加便利且有弹性,并使专利及商标的签名相关实务统一,美国专利局修改37 CFR 1.4(d) 规定,新增申请人可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软件,例如DocuSign®及Acrobat®Sign,也不再限制仅能通过美国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更新后的签名规定已于2024年3月22日生效。

符合美国专利局要求的软件必须是产出电子签名专用的软件,能将签名信息以数字证书 (digital certificate)、代码 (token) 或数据轨迹 (audit trail) 的形式保存下来,以便日后查看,并且要在签名处产生标记,注明该电子签名是以软件产出。新增的规定并未改变其他对于文件签名的现行要求,例如签名的产出仍应出自于签署者本人,第三人不得以电子软件代为产出签名,美国专利局人员经手文件时仍应确认签名是否符合规范。

数据源:       Signatur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Acceptance ofElectronic Signatures for Patent Correspondence, USPTO Federal Register Vol. 89No. 57, March 22, 2024.<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4-03-22/pdf/2024-06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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