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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化妆品相关发明书面叙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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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26 15:13

国于2023年5月公布化妆品相关发明的审查基准,以期增加审查的可预测性及品质。本次公布的审查基准主要的调整,除对特定类型化妆品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更详细说明,并聚焦于对书面叙述 (written description) 的要求,即指可实施性(enablement)。

韩国审查委员对于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受说明书充分支持非常严格,且常倾向将保护范围限制于已揭露的操作实施例(working examples)。对于部分类型的发明,韩国专利局也制定须遵循的特定规则, 韩国专利局对于化妆品相关发明也有类似要求,新审查基准针对韩国专利法中三类化妆品相关发明的书面叙述要求提供更多细节,摘录如下:

1.   功能性化妆品指的是借由对皮肤或毛发产生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效果,提供特定功能的化妆品,例如改善皮肤色泽、减少皱纹或掉发的化合物。对于此类发明,除非其功能性的实用及效能 (functional usefulness/efficacy) 在申请案提出前就已被证实,否则说明书需涵盖特定且具体的测试范例,以证明其功能性的实用及效能,或涵盖足以确立其功能性的实用及效能的详尽描述。审查基准也针对「抗老 (anti-aging)」功能性化妆品的可实施性标准有更明确的界定。由于许多生物机制都能达到抗老目的,「抗老」一词也就可被广泛解释为应用于人体上的很多不同效用及功能。涵盖淡化皱纹、亮肤   等,但保湿的操作实施例不一定足以支持权利要求使用「抗老」一词,韩国专利局在审查基准中明确规定,仅仅提供具前述效果的操作实施例无法满足抗老功能性化妆品相关发明(即权利要求使用「抗老」一词)的可实施性要求,因为抗老一词的涵义不只是淡化皱纹、亮肤、保湿。若因无法满足可实施性要求而被核驳,可考虑将抗老一词替换成其他更具体的词汇,并确保其功效是受操作实施例支持的。说明书中描述效用时也应提供客观数据。

2.   自然化妆品指的是含有动物或植物成分的化妆品,或是原料来自于动物或植物的化妆品。若一项自然化妆品相关发明含有的自然物质难以取得,说明书中应记载该自然物质的学名及来源。若以自然物质的萃取物或部分作为活性成分,说明书中应叙述此活性成分的制造方法。

3.   利用生物科技的化妆品,指的是使用原料源自核酸片段 (nucleic acid fragments)、蛋白质、酵素、微生物组(microbiomes)、细胞等有机体,或是以人工方式改造有机体的功能而得。对于利用生物科技的化妆品相关发明,取得起始原料的方法、实施发明的特定手段/方法,以及可证明其效果的实验结果,都应记载在说明书中。若化妆品化合物中包含的核酸序列具有10个或更多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具有4个或更多的氨基酸,则序列表必须涵盖于说明书中,且以电子形式作为申请案附件。若化妆品化合物中包含微生物,除非是在所属技术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可轻易取得的微生物,否则必须在提出申请案前完成寄存,且在说明书中提及寄存,寄存相关文件须作为申请案附件。

资料来源:KIPOClarifies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s for Cosmetic Inventions, Kim &Chang, January 9, 2024.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8621&lawCurPage=2&lawSchSection=4&kncCurPage=1&kncSchSection=2&scroll=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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